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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评估实施办法
2015-12-01 16:46:00   来源:   点击:

为了规范、有序地开展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评估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建设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的意见》(苏教师〔201220号)的要求,特制定江苏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评估实施办法。

一、    评估目的与总体要求

通过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的创建与评估工作,整合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教科所(室)、电教馆的职能和资源,把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成为教科研训一体化的教师专业发展新型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其内部质量保障机制,更好地为教师专业发展服务,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提升教育质量、推进素质教育和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二、评估原则

(一)目标导向原则。通过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创建与评估,引导县(市、区)教师发展中心科学确定建设目标,建立与新时期教师教科研训需求与教师专业发展相适应、具有江苏特点的教科研训工作模式。

(二)公开公正原则。评估工作坚持公开透明,严格规范评估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客观公正的评估活动,使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反映我省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的实际。

(三)以评促建原则。发挥评议专家的同行交流和咨询服务作用,强化指导与服务,帮助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加强建设,进一步明确机构定位,探索县域教师教科研训新途径、新模式,有效开展区域教育质量监测专业服务。

(四)主体参与原则。重视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在评估过程中的主体参与,充分发挥自评自建在评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参与标准制定、方案设计、评估过程及结论协商,促进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评估对象

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评估是对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水平和教科研训质量的鉴定。此项目的评估对象为承担本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含校长、园长)培训、教研、教科和教育信息化等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服务指导、管理评价等职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运作的县级教师发展中心。

四、申报办法

省教育评估院每年2次接受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评估申报,上半年6月底前截止,下半年10月底前截止。今年,省教育厅将启动评估工作,并于7月底前接受教科研训工作基础好、自评达到标准的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的评估申报。

20122015年期间,省教育厅于每年930日前在已认定的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发展中心中,根据评估结果等情况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

五、评估标准

江苏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的评估指标体系基于“江苏省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标准”。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通过”的标准为:总分值不低于90分;各二级指标的标准达成度均不低于80%;各项满意度调查平均满意率不低于70%。上述三项百分比分别低于80%70%60%的为“不通过”,介于“通过”和“不通过”之间的为“暂缓通过”。

省教育评估院将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更具体的诠释并编印《江苏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评估工作手册》,以指导学校评建工作和专家组评估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省教育厅师资处负责本评估的宏观指导和统筹规划,省教育评估院负责评估的具体实施。

(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所辖区域的总体创建规划和业务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的自评指导和申报工作。

(三)成立“江苏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评估结论等工作。专家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

七、评估程序

(一)自评自建。各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评估标准及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创建计划并组织自评工作。要认真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引导干部和全体教师总结得失、查漏补缺、规划未来。要在创建过程中,抓住机遇锻炼教师、培养干部、建设制度、深化改革,促进各项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二)申报工作。凡自评基本符合江苏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评估标准的机构,可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网上完成《江苏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申报表》和相关状态数据填报,并将书面打印稿一式两份签章后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师资处和省教育评估院。

(三)材料评审。省教育评估院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可以进入现场考察的机构名单。

(四)现场考察。考察活动主要包括资料核查、观课、考察相关设施设备、专题剖析、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等。通过全面考察,形成评估意见和建议结论。评估院随后向被评机构送达《评估报告书》以便其及时整改。

(五)专家委员会审核。评估院提请“江苏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各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及结论等进行审议,形成审核意见。

(六)省教育厅审定。省教育厅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发文公布评估结果并向通过的机构授牌。

八、专家遴选

(一)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合作精神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管理能力;热心教育评估工作,熟悉教师教科研训工作,具备某一教育领域或学科的良好专业背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担任副处级以上教育行政领导职务;办事公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3岁,能胜任本评估工作。

(二)省教育评估院通过教育机构和行政部门推荐的方式遴选、确定评估专家,形成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省内教师发展中心的管理和研究人员、教育行政部门领导、高校及教科研院所专家、中小学(含幼儿园)管理干部组成,适当邀请学科专家和发展中心近三年的学员代表参加。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专家队伍良好结构和质量。

(三)参与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的评估组专家成员按照保证质量和利益回避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现场考察的评估组一般由5名专家和1名联络员组成。

九、评建服务

    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发展中心评估既是一项制度性的评估鉴定工作,也是教育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为被评机构提供行政支持和专业服务的过程。省教育评估院将组建课题组边评估边研究,全面总结我省教师发展中心建设的经验和不足,探索教师发展中心特色建设和创新发展的规律,并为被评机构不断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使我省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